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吏见知不举者,与同罪。
令下三十日不烧,黥为城旦。
所不去者,医药卜筮种树之书。
若有欲学法令(有欲二字原本误倒。
今依王念孙校改),以吏为师。
(此奏据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及《李斯列传》)
始皇赞成此议,遂实行烧书。
近人如康有为(《新学伪经考》卷一)、崔适(《史记探原》卷三)都以为此次烧书“但烧民间之书,若博士所职,则诗书百家自存”
。
又以为李斯奏内“若有欲学法令,以吏为师”
一句,当依徐广所校及《李斯列传》删去“法令”
二字,“吏”
即博士,“欲学诗书六艺者,诣博士受业可矣”
(此康有为之言)。
康氏、崔氏的目的在于证明六经不曾亡缺。
其实这种证据是很薄弱的。
法令既说“偶语诗书者弃市”
,决不至又许“欲学诗书六艺者,诣博士受业”
,这是显然的道理。
况且“博士所职”
四个字泛得很,从《史记》各处合看起来,大概秦时的“博士”
多是“儒生”
,决不至兼通“文学百家语”
。
即使如康氏、崔氏所言,“六经”
是博士所职,但他们终不能证明“百家”
的书都是博士所守。
《始皇本纪》记始皇自言:“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,尽去之。”
大概烧的书自必很多,博士所保存的不过一些官书,未必肯保存诸子百家之书。
但是政府禁书,无论古今中外,是禁不尽绝的。
秦始皇那种专制手段,还免不了博浪沙的一次大惊吓;十日的大索也捉不住一个张良。
可见当时犯禁的人一定很多,偷藏的书一定很不少。
试看《汉书·艺文志》所记书目,便知秦始皇烧书的政策,虽不无小小的影响,其实是一场大失败。
所以我说烧书一件事不是哲学中绝的一个真原因。
坑儒坑儒一事,更不重要了。
今记这件事的历史于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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