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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元帝时,卫展为廷尉,又上言之。
诏内外通议。
王导、贺循、纪瞻、庾亮、梅陶、张嶷等是之。
周觊、桓彝等非之。
帝欲从展所上。
王敦以为习俗日久,必验远近。
且逆寇未殄,不宜有惨酷之声,以闻天下。
乃止。
桓玄辅政,又欲复斩左右趾以轻死,命百官议之。
孔琳之用王朗、夏侯玄之旨,时论多与之同,故遂不行。
琳之之议,《晋志》不载,《宋书》本传载之,亦赞以斩右趾代死,非全不同也。
慕容超亦尝议复肉刑,以群下多不同而止。
超所下书,言光寿、建兴中,二祖已议复之,未及而晏驾。
光寿者,慕容俊年号,伪号烈祖。
建兴者,慕容垂年号也。
伪号世祖。
可见欲复肉刑者之多。
此实以髡钳不足惩奸,鞭笞大多致死之故。
欲救此弊,自以王朗倍其居作之说为至当。
晋后议者,惟刘颂针对此说立论。
其言曰:“今为徒者,类性元恶、不轨之族也。
去家悬远,作役山谷,饥寒切身,志不聊生。
虽有廉士介者,苟虑不首死,则皆为盗贼,岂况本性奸凶、无赖之徒乎?又今徒:富者输财,计日归家,乃无役之人也。
贫者起为奸盗,又不制之虏也。
徒亡日属,贼盗日烦。
诸重犯亡者,发过三寸,辄重髡之,此以刑生刑;加作一岁,此以徒生徒也。
亡者积多,系囚猥畜,后从而赦之,此谓刑不制罪,法不胜奸。”
其说诚当。
然此自用刑者之不详,非以徒刑代肉刑之咎也。
余人之论,如谓肉刑乃去其为恶之具,或谓人见其痛,将畏而不犯,皆言之不能成理。
乃如王导等之议,既欲复肉刑,又虑人习所见,或未能服,欲于行刑之时,明申法令,任乐刑者刑,甘死者杀,则更灭裂不可行矣。
宜其卒不能复也。
然肉刑之名,虽未尝复,其实则未尝不偏复。
《宋书·明帝纪》:泰始四年,九月,诏曰:“降辟差网,便暨钳挞,求之法科,差品滋远。
自今凡窃执官仗,拒战逻司,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者,悉依旧制。
斩刑。
五人已下相逼夺者,可特赐黥、刖,投畀四远。
仍用代杀,方古为优。”
此即魏晋来之论议,欲以放流、鲸刖,补死刑髡笞之不足者也。
《梁书·武帝纪》:天监十四年,正月,诏曰:“前以劓、墨,用代重辟,犹念改悔,其途已雍,并可省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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