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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君亲览狱讼,历代皆时有之。
如宋文帝、孝武帝,皆每岁三临讯,见《南史·本纪》元嘉三年、大明元年。
《魏书·孝庄帝纪》:建义元年,诏“自孝昌之季,法令昏泯。
有诉人经公车注不合者,悉集华林东门,朕当亲理冤狱,以申积滞。”
《出帝纪》:永熙二年,五月,诏“诸幽枉未申,事经一周已上,悉集华林,将亲览察。
脱事已经年,有司不到者,听其人名自陈诉。
若事连州郡,由缘淹岁者,亦仰尚书总集以闻。”
虽当造次颠沛之际,仍不忘申理冤滞,即无实效,亦足见告朔饩羊之意也。
梁武帝天监元年,诏于公车府谤木、肺石旁各置一函。
“理有皦然,受困包匦,大政侵小,豪门陵贱,四民已穷,九重莫达,若欲自申,并可投肺石函。”
三年,六月,诏曰:“哲王宰世,每岁卜征。
末代风凋,久旷兹典。
可分将命,巡行州郡。
其有深冤巨害,抑郁无归,听诣使者,依源自列。”
五年,四月,诏“凡犴狱之所,可遣法官、近侍,递录囚徒。
如有枉滞,以时奏闻。”
皆见《本纪》。
陈制:常以三月,侍中、吏部尚书、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、三公录冤局。
令御史中丞、侍御史、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,理察囚徒冤枉。
《隋书·刑法志》。
高祖永定三年,正月,诏临川王蒨省扬、徐二州辞讼。
《本纪》。
此等皆多开审理之途,期尽矜慎之意者也。
此自有合于“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”
之义。
然审级大多,岁月或致淹久;又错出干与之官,不必皆明法令,甚或生事护前;则亦不免有弊。
《魏书·高崇传》:子道穆,以庄帝时为御史中尉。
上疏曰:“高祖大和之初,置廷尉司直,论刑辟是非。
虽事非古始,交济时要。
窃见御史出使,悉受风闻,虽时获罪人,亦不无枉滥。
何者?守令为政,容有爱憎。
奸猾之徒,恒思报恶。
多有妄造无名,共相诬谤。
御史一经检究,耻于不成。
杖木之下,以虚为实,无罪不能雪者,岂可胜道哉?
如臣鄙见:请依大和故事,还置司直十人。
名隶廷尉,秩以五品,选历官有称,心平性正者为之。
御史若出纠劾,即移廷尉,令知人数。
廷尉遣司直与御史俱发。
所到州郡,分居别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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