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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方面都顾及全了,而手下又有强兵,就没有不能相处的悍将了。
曾氏体悟
曾国藩所处的晚清时代,适逢中国内忧外患,社会动荡不安,阶级矛盾、民族矛盾日益尖锐,清王朝的统治摇摇欲坠的时代。
要维护清朝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,保国安民,制夷图强,就必须崇奉礼仪,注重法制。
曾国藩的法律思想中既保留了封建的正统法律思想,又有一些洋务派的主张。
曾国藩深受儒家学说的熏陶,认为治国以纲常礼义为先。
因为纲常礼义是&ldo;性&rdo;与&ldo;命&rdo;,即所谓&ldo;以身之所接言,则有君臣父子,即有仁、敬、孝、慈。
其必以仁、敬、孝、慈为则者,性也;其所以纲维乎五伦者,命也&rdo;。
无论是&ldo;三纲&rdo;还是&ldo;五伦&rdo;,都是一种天性天命的礼,谁也不能违背。
曾国藩强调,修身、齐家、治国、平天下,则&ldo;一秉于礼&rdo;。
自内言之,舍礼无所谓道德;自外言之,舍礼无所谓政事。
礼之所以能治国治天下,曾国藩认为礼体现为仁与义,仁、义能使人&ldo;心纯&rdo;,&ldo;心纯&rdo;则贤才辅佐,而贤才辅佐则&ldo;天下治&rdo;。
&ldo;天下治&rdo;是由于仁、义能&ldo;化万民&rdo;。
同时指出,如以仁、义治天下,必然会出现&ldo;仁政&rdo;,并将&ldo;仁政&rdo;视为治理国家的规矩和准绳。
礼和仁义的集中表现是纲常伦理。
曾国藩认为,&ldo;三纲之道&rdo;是&ldo;地维所赖以立,天柱所赖以尊&rdo;的天经地义,君臣父子上下尊卑,不可倒置。
为了维护纲常伦理、实行仁政、修身齐家、泽民和物,首先是礼而不是法,即所谓&ldo;治国以礼为本,不当以赏罚为先&rdo;。
曾国藩虽主张&ldo;治国以礼为本&rdo;,强调肇源于中国传统文化的&ldo;以礼自治&rdo;和&ldo;以礼治人&rdo;,把礼看作统治权术不可须臾离开的法宝,但他又认为,要天下真正大治,也离不开法制。
为此,他极力赞赏周敦颐的法制观:&ldo;圣人之法天,以政养民,肃之以刑。
民之盛也,欲动情性,利害相攻,不止则贼灭无论焉。
故得刑以治情伪微暖&rdo;。
他甚至将唐虞以后的五刑称为&ldo;不易之典&rdo;。
曾国藩主张立法执法必须严肃认真,认为立法是必要的,立了法就一定要认真执行。
他说,凡立一法,出一令,期在必行;若待而不行,尔后更改,则不如不轻议法令为好。
他强调执法必须从严,但并非漫无条律,而是要&ldo;以精微之意,行吾威厉之事,期于死者无怨,生者知警,而后寸心乃安&rdo;。
为此,他提出了以下重要意见和措施:
第一,重视执法人员的品格才能。
有公允的执法者是实现&ldo;赏一人而天下劝,刑一人而天下惩&rdo;的良好的执法局面的前提。
曾国藩认为,如果执法者&ldo;心不公明,则虽有良法百条,行之全失本意。
心诚公明,则法所未备者,临时可增新法,以期便民&rdo;。
曾氏重视在执法中强调人的作用,认为法执行得如何,完全在于人是否熟悉法以及能否公允地运用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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