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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者,所以齐天下之动,至公大定之制也。
(见马骕《绎史》百十九卷所辑)
这几条界说,讲“法”
字最明白。
当时所谓“法”
,有这几种性质:(一)是成文的(编著之图籍),(二)是公布的(布之于百姓),(三)是一致的(所以齐天下之动,至公大定),(四)是有刑赏辅助施行的功效的(刑罚必于民心,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于奸令)。
四、“法”
的哲学
以上述“法”
字意义变迁的历史,即是“法”
的观念进化的小史。
如今且说中国古代法理学(法的哲学)的几个基本观念。
要讲法的哲学,先须要说明几件事。
第一,千万不可把“刑罚”
和“法”
混作一件事。
刑罚是从古以来就有了的,“法”
的观念是战国末年方才发生的。
古人早有刑罚,但刑罚并不能算是法理学家所称的“法”
。
譬如现在内地乡人捉住了做贼的人便用私刑拷打;又如那些武人随意枪毙人,这都是用刑罚。
却不是用“法”
。
第二,须知中国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,是经过了许多反对,方才渐渐发生的。
春秋时的人不明“成文公布法”
的功用,以为刑律是愈秘密愈妙,不该把来宣告国人。
这是古代专制政体的遗毒。
虽有些出色人才,也不能完全脱离这种遗毒的势力。
所以郑国子产铸刑书时(昭六年,西历前536年),晋国叔向写信与子产道:
先王议事以制,不为刑辟,惧民之有争心也……民知有辟,则不忌于上,并有争心,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,弗可为矣……锥刀之末,将尽争之。
乱狱滋丰,贿赂并行,终子之世,郑其败乎!
后二十几年(昭二十九年,前513年),叔向自己的母国也作刑鼎,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。
那时孔子也极不赞成,他说:
晋其亡乎!
失其度矣……民在鼎矣,何以尊贵(尊字是动词,贵是名词)?贵何业之守……
这两句话很有趣味。
就此可见刑律在当时,都在“贵族”
的掌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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