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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另类,实在也是出于犹豫——显意识要求他们立场坚定,潜意识里却又知道什么是神的珍爱,以及那自明的真理。
就是说,他们都知道老好人实在是好人——即“不喜欢跟着人恨,而更喜欢跟着人爱”
的那种人,所以一致赞成:那一个“老”
字,还是加在“好人”
而非“坏人”
的头上吧。
有趣,有趣,“人类本性的哲学都清晰地表现在人类的语言之中。”
(《希腊精神》)另一条思路是:众人或不识“爱”
乃真理之最高,却本能地倾向它,或无能分辨某些人定真理与正义的不足或伪善,却本能地对之存疑并惧怕,所以想来想去,还是把“好人”
二字留给这一“另类”
吧。
这既说明众人对爱的认同,又包含着某种愧对,更是要为大家保留下一处可避强权的、爱与自由的乐土。
第三个问题,即老好人的愧笑,愧于何因?很明显,是愧于软弱,愧于自己的不敢坚持真理。
而这恰恰说明,凭其天赋的爱愿,他们并非看不清什么是真理,什么是正义;并非感受不到,种种人定的真理与正义是符合了还是违背着神的珍爱。
而这又说明:即便是人定的真理和正义,也是多么必要,多么必要却又多么艰难,甚至多么严酷。
“可是神子最后是说‘成了’……因为十字架事件正是以爱成全了律法,成全了将基督交在彼拉多手下的律法。”
(李猛《爱与正义》)
这最是“十字架上的启示”
堪称伟大之处。
人类走出了伊甸园,人类社会要延续、要发展,不可以没有规则。
而条条规则,难免都要由人来制定,但条条人定的规则,又必须要符合神的珍爱。
这暗示着,人定的规则与神的珍爱,其间的差距甚至是经常的。
但是,经常的并不等于是正当的,而只是表明了不得已。
显然,“不得已”
就更不能引为正当。
但“不得已”
的不正当,难道可以靠“子弹射中子弹”
来纠正?换句话说,违背了神的珍爱的暴力,难道能够纠正违背了神的珍爱的规则或律法吗?不言而喻,那将使我们离神的珍爱愈行愈远。
所以,“不得已”
只应该意味着:必须要保持信仰的经常——即只有经常地以神的珍爱为比照、为要求,才可能纠正人的恶与疏失。
理由很明确,也很简单:唯神的珍爱是一切规则或律法的正当性来源。
甚至,连爱也是这样。
爱,谁不会说?但是,离开了神的珍爱的督察,人间的万事万物就没有什么不可能变成压迫力量的。
比如,人不会在“爱”
的名义下行其压迫吗?真是难了。
不过识别的方法也简单,还是那样:看看这人的珍爱,是否符合或接近着神的珍爱吧。
2007年11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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